发布时间:2022-06-09 10:17:28
服用了执业药师推荐的非处方药后,男子出现呼吸困难,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面对这种情况,药店、执业药师需要担责吗?2022年5月底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。
男子药店购买非处方药,服用后死亡
2018年6月6日,张先生在长沙出差时,感到乏力,自觉有感冒症状,遂在大学同学的陪同下前往芙蓉区某大药房分店购买感冒药。店内执业药师经询问需求后,向张先生推荐了非处方药品(痛骨灵丹多少钱一盒OTC)复方氨酚溴敏胶囊,并交待其每日晚上睡前服用一颗。
买完药两人回到住处,张先生服用复方氨酚溴敏胶囊后独自休息。6月7日5时左右,张先生出现了呼吸困难症状,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死者家属提出诉讼,要求某大药房、某大药房XX分店向其赔偿因张某明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59.93万元。
患者为药品禁忌对象
官方透露,经查明,张先生因患有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,曾在上海进行了CAC+室间隔消融+IVG手术,治疗结果为“好转”,被要求出院带药“拜阿司匹林1盒、美托洛尔缓释片1盒”。
而本案涉案药品复方氨酚溴敏胶囊系非处方药品(OTC),其说明书“禁忌”一栏列明:
1.哮喘病人或对本品其中任一成分过敏的患者禁用该药;
2.患有心脏病、高血压、甲状腺疾病、青光眼、肺气肿、前列腺肥大以及抑郁症等患者禁用;
3.孕妇禁用;
4.不得与β受体阻滞剂(如美托洛尔)、单氨氧化酶抑制剂(如吗氨贝氨等)合用。
药店和执业药师需要担责吗?
事件爆发后,出现了不同观点:
有人认为药师有责任
部分网友表示,执业药师应该对自己推荐的药品负责,应该明确告知顾客药品的禁忌、不良反应、注意事项。
有人认为药师无责任
而一部分网友则明确表示,执业药师并无责任。顾客可自行购买非处方药,仔细查看说明书是顾客的责任。
法院:药店及执业药师无需担责
本案件的办案法官表示,一二审法院紧紧围绕侵权责任成立的过错要件、因果关系要件等关键因素,最终认定被告药店和执业药师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具体原因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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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店不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痛骨灵丹片
法定作为义务,即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作为的义务。选择何种非处方药是消费者的权利,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,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,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消费者购买、使用非处方药进行指导。同时,药店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,也不具有因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。
药店的推荐与销售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
本案中,根据尸检,已无法确认张先生的真实死亡原因。且药店虽然向受害人推荐并出售了非处方药,但根据常识,推荐与销售药品的行为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死亡的损害结果,故本案药店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。
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
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药店不为医疗组织,不符合责任主体要素,因此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而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。本案被告药店不存在对应当负有注意义务而疏忽或者懈怠的情形,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,并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消费者自身的义务,故药店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具有过错。
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。因此,适用公平责任须“依照法律的规定”。由于受害人张先生存在明显过错,故本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公平原则处理。
执业药师该怎么做?
执业药师作为药店重要的工作人员之一,担任重要的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,指导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责,要对各药品的说明书铭记于心。
值得注意的是,仅仅5月,药监局就两度发布通知,共有7种药品说明书修改,增加了【禁忌】、【不良反应】、【注意事项】!
(点击药品名可查看具体改动)
药品说明书改动,不仅是执业药师在工作中需要及时关注并向购买者说明;同时,执业药师考试中也需要重点关注。
执业痛骨灵丹片l和吃几天药师要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关注各药品的特性、作用、注意事项、不良反应、禁忌,为患者提供与时俱进、专业的药事服务,为大健康行业贡献力量。
大家对于这个案件是怎么看待的呢?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观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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